关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如下所列: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企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定义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物品,它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资产。
2、单价虽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资产。
3、单价虽不足800元,集团认为应加强管理、统一规定的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编号
1、11房屋及建筑物
2、12交通运输工具
3、13机器设备
4、14家具用具
5、15电器及影视设备
6、16行政办公设备
7、17其它设备
固定资产按规定实施统一编号。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与责任划分
集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全部固定资产,实行集团统一领导、归口由资产管理部门、由各基层单位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分管领导和
财务负责人为集团资产监管责任人,各基层实体经理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经济总管、指定资产管理人员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具体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