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未列举的不征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共五大类:
(1)10类合同,即:
①、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②、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③、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④、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⑤、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⑥、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⑦、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⑧、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⑨、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
⑩、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a、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
b、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农村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c、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