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注意提起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
《条例》规定,患方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否则,将丧失权利。
第二、及时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
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患方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否则,专家鉴定时可能会因缺少重要资料或无法全面了解医疗全过程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出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
第三、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
根据《条例》的规定,患方应在该阶段充分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尽可能主动排除可能鉴定鉴定结论的人为因素。
第四、积极参与鉴定。
患方应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和理由,对专家的提问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表述。
第五、事先了解鉴定书的主要项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准备
第六、再次鉴定申请权和时间规定
患方对首次鉴定的程序有疑议或对鉴定内容、结论不服,有权提请再次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即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尚失权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四十条)。
第七、
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方法或途径不止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