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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
(一)庭审方式
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庭审的主要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
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3.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二)庭审程序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
(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法院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人证言;
第三,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组织者的地位,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同时,审判人员应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保障并便利他们充分行使辩论权。
(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笑声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6).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三)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