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
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
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