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印花税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缴纳。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帖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对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计税办法:
一、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
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帖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帖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帖花。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据金额计税帖花。
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帖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时帖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帖花,如果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资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帖花。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租赁方式达到融资目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
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帖花。
五、有些信贷业务的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各银行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行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行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