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两者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比如:甲和乙
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签发100万的
银行承兑汇票。甲乙的借款合同行为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而甲作为出票人与乙持票人之间的这层关系就是属于票据关系,两个关系是独立的。虽然两个关系是独立的,但是两个关系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
第一,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关系,即:基础关系。
第二,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违约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
第三,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因此,作为基础关系的借款合同与作为票据关系的票据合同是可以同时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