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伤双赔,是指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损害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21]行他字第12号)、《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9号)第八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获得除医疗费用之外的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21]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
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