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便民原则。行政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⒉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⒊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单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