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项如下:
1、出卖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非产权所有人不得出卖他人房屋。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的产权人是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出卖其房屋,应注意监护人出卖房屋的目的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如付其学费、医疗费等等用途。否则,未成年人可以依据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主张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出卖人作为产权人应具备相应民事主体资格作为房屋出卖人的产权人,如果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除非经其监护人追认,所签合同无效。
3、出卖房屋时应经产权共有人同意,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
4、出卖房屋时不得侵犯
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房屋即将出售的情况,并告知房价等出售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5、出卖的房屋必须依法取得权属证书这里有三种未取得权属证书而买卖的情况比较常见,一是转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期房”,二是转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回迁房”,三是转让违章建筑的房屋。
6、出卖的房屋不应有权利限制一是设有抵押,如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买卖设有
抵押的二手房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不能擅自交易过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