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以上就是农民土地承包的自愿原则外还有的其他原则,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