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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怎样才有效

更新时间:2023.03.06

一、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怎样才有效 (一)保险人需要注意事项 1、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保险条款。 2、保险人必须就条款中的(即除外责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保险公司对于以上两点的义务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应注意什么 1、保险公司是否将与订立的保险合同相配套的书面条款及时送达。 2、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内容向你解释清楚。 3、以上两点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书面确认。如果少任何一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没有约束力,就是说,对于除外条款中的免除项目对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什么说明义务虽然《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做出了规定,但《保险法》及《民法典都没有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内容、标准等给出一个清楚的法律界定。因此,围绕着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这一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在保险单上,免责条款的印刷和字体格式等虽有特别明显的标志,但此只是保险人应尽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并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应当无效。保险人则认为,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已进行了特别提示,并进行了合理说明,保险人已尽到了最大注意义务,因此保险人已合理履行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应当有效。既然法律并未对说明义务如何履行进行规定,法院有权就保险人是否合理履行说明义务进行判定。考察保险人是否合理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内的帝王规则,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应遵循该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可能的履行说明义务。根据该原则,同时参照国内外通行的做法,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是否适当履行主要考察以下两个方面: 1、投保人是否签字确认; 2、保险人是否以适当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的签字确认表示投保人已注意到该条款并与保险人达成合意,这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前提。以适当的方式提请注意,表示保险人已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该条款,也表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对于是否达到合理程度,应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方式的清晰明白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几个方面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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