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三)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四)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五)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六)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