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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人所得税缴纳公式

更新时间:2022.07.26

云南省个人所得税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统一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应税所得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妨碍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职责。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有下列情形的: (一)申报应税所得不实或隐瞒应税所得扣缴不实的; (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表的; (三)提供虚假纳税资料的; (四)未设置有关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者实行按表(工资表)征收和核定征收相结合,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 第六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可按单位职工各项收入,减去允许扣除费用,乘上适用税率减除速算扣除数后,核定应纳税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按表征收和核定征收相结合方式的,可在发放月档案工资时,由支付单位依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用创收和其他收入发放的超工作量奖金、补贴、津贴、实物等以及其他支付项目时,采取每年核定定额,由支付单位分解到个人后,总额代扣代缴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采取一年一定,代扣代缴单位确定职工个人比例系数分解,多得多缴,少得少缴,严禁达不到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的个人负担税款。 第七条在核定期限内,纳税人实际收入高于核定定额20%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下一申报期前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否则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 第八条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得将年终奖金分别摊入其他月份。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税务机关按所扣税款付给扣缴义务人2%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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