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通常是先有当事人对第三人代为履行进行约定,是需要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须
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
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