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是:
法律依据是〈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另外,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有额外的婚假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