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是指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