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可以按照步骤安排:以下为一般程序
1、在或(到)第一现场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拍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存登记(需附有保存清单,必须经当事人签字)需要查封的用查封(扣押)通知书)该鉴定的及时送权威机构鉴定。鉴定完成后要填写抽样取证凭证。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上述已近构成盗窃罪或刑事的应当及时的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置,需填报移交手续)
2、在符合或者达到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立案审批表给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开具案件处理意见书,再次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非听证)、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同时要填写送达回证,三日后在开具
处罚决定书,
向行政机关报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在开具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的还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开具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书,同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即可。
3、上报结案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归档,经办人做好案卷整理,以备以后查处、复核等,归档保存。
4、简易程序是对罚款50元以下的违法事实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