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我国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
2、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
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民法典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