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既然
劳动争议诉讼要以仲裁程序为前提,则其在管辖、受理条件、审判程序等各个方面和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2.因此,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法院在解释相关问题时,
一方面要关注其作为
民事诉讼程序的共性,应当注意遵循
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及一般法理;
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其特殊性,即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仲裁程序。故在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时,应当将其解释为:当事人
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决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