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在租赁期间遵守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符合使用安全标准。
出租人应该将房屋出租给有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出租给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使用的,关规定,要求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以及办理暂住证,不得出租给没有合法证件或证件不全的个人。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带齐相关资料到房屋所经管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