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
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以下回答基于两个前提:
(1)你作为家庭成员参与了初始分配(二轮延包或一轮承包);
(2)你所谓的“县城”不是设区的市,是小县城。
第一: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或者调整承包地。必须要尊重承包方(现在就是你)的意愿,你可以选择继续耕作(承包经营)或者流转承包地。
第二:这一次确权登记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的确权登记,尊重历史的同时也要照顾现实,有些省的政策是可能是按照当前承包的状况进行确权,这也是符合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你属于特殊人群中的“
国家公职人员”,要看地方的政策允不允许以你的名字登记。
如果,要通过民主协商(村民会议)的方式确定你到底能不能土地确权继承。前提是你没有参与承包地的初始分配(二轮延包或一轮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