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行政复议法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
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