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定
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宕昌县,系某某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以投入巨资但无法正常运营,现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
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资产状况明细表、明细帐簿记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清单、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证据,不能反映申请人严重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