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生活中,不少企业由于忽略了商标的申请和维护,发生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形,遇到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企业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
以下几种情况,企业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
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
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
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
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