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审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格:
1、无住房家庭。
2、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3、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4、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5、原房屋破旧、
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6、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
没有宅基地。
7、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8、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二、需带以下资料:
1、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
2、乡(镇)政府请示
3、国土所审查报告
4、公告照片
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