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金账户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在金融机构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或者出质人以其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在担保财产确定时以保证金账户里的担保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
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共分3款规定了保证金账户质押。该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
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在第一款,作为一种质押法律关系核心的质权,其基本的担保构成要件是不会变的,如果变了,就不叫质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