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明确要求“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与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
事实劳动关系”。
2、从劳动法原理上分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
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有关机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法律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