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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补偿的范围

更新时间:2022.03.25

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是怎样的,以下内容你可以看看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具体如所有权、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中,第4项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概括性规定,指除上述三项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外,其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国家也应予以赔偿,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等。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财产权的损害主要有物之失去控制、物之灭失、物之功能或性能减弱等几种状态,损害状态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也就不同。 (一)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此种损害属于物之失去控制,相应的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财产权人对财产的控制。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和其他财产的返还。国家赔偿只以返还原属受害人的财产为限。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这3种侵权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比较复杂,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有所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如果未造成财产损坏、灭失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遭受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给付一般按市场价格结合被损坏物品的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 (三)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拍卖是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最高的出价者。如果财产已经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拍卖所得价款是市场对该物品的定价,此时的赔偿方式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但对于折价或变价处理的,则并非给付所得价款,而是按市场估价赔偿。因为折价或变价已使该财产受到部分损失。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应尽可能用拍卖的方式来处置财产。 (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企业、商店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房租、水电费、仓库保管费、职工基本工资等,不赔偿可能取得的收益或者营业利润等。 (五)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损害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两层涵义: (1)我国的国家赔偿对于财产权损害原则都给予救济; (2)在赔偿财产权损害方面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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