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关于
行政强制法的三种授权的相关回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从该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该条规定要同时具备五个要件:
(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
(4)经行政机关催告仍不履行。
(5)行政机关需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同时具备这五个要件才能构成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但在实践中,因法律规定查封、扣押期限的限制,无法做到同时具备这五个要件,致使《行政强制法》的授权无法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