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
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婚后分居的证明;
4、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三)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四)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