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