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土地转让
居间合同纠纷的话,需要考虑在
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买卖双方之所以无法进行交易,系由于房屋中介公司扣留了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首付房款,导致被告无法结清有关系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对此,原告代理人刘骏律师当庭明确提出:1、房屋交易
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隐瞒了房屋产权的重大信息,导致该房屋无法过户;2、中介扣留原告大部份首付房款是由于被告的在先行为已使房屋交易处于风险状态,出于保护原告方利益并在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的具体措施;3、被告声称的由于原告房款不能及时到位,所以无法结清房屋贷款,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辩解,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更不是作为买方的原告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4、被告拒绝重新签订《上海市
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对《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违约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方无任何过错,被告则不仅应当返还原告已付的首付房款,而且还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0万元、定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