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上竞业限制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即上述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适用于必须区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约定限制的场合;另一种是法定即法律有明确规定,适用于不分具体情况,一定要限制竞业的场合,指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劳动者对企业的忠实义务,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水高、权力多、责任大,所以必须对公司承担广泛的善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这种义务的必要性,使其与劳动法上的约定义务相对,强化到了法律规定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