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
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认定该起算点涉及到权利侵害之事实和当事人认知两个方面的问题。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是诉讼时效起算的事实前提,如果没有该前提,诉讼时效不能起算;当事人对权利遭到侵害的认知是诉讼时效起算的主观要件,如何判断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呢?除了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外,当事人处于消极状态时,应当从公理或常识角度去推测。
持续履行类
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确认
对于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合同或者其他非持续
履行的合同,其诉讼时效自
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视为常态。对于持续履行的合同,有时候合同约定了最终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自此起算;若持续履行无法或者没有约定终期,此时,针对整个合同(从第一次履行至最后一次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由最后一项义务履行的诉讼时效决定,这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
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