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置,其设置规则如下: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
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6、除《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
设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