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1,这里规定的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就是要听从劳动者,工会等的意见,由用人单制定。
2,这种规章制度,要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要向劳动者公示,包括发放规章制度或公示的。
4,一但发生纠纷时,可以这种规章制度做为依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一要经过“民主程序;第二要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
违反规章制度,是可以扣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