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公正、高效地审理或调处案件;
2、勤政廉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服从安排;
3、保守仲裁和商业秘密及当事人的隐私;
4、认真学习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理论和法律、法规、政策,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
5、年初向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供当年可以进行仲裁工作的时间表,以便开展工作;
6、按时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学习、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7、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义参加有关仲裁内容的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或者讲演的,须事先征得仲裁委同意;
8、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