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劳动仲裁代理人的种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分为
委托代理人和
法定代理人两类。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朋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人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2、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如果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如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指定的
法定代表人等参加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