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甲乙共同将丙打伤,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所谓教唆,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怂恿、利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教唆行为,是加害行为得以发生的主导原因,必然是行为人出于故意的行为。所谓帮助,是指通过提供工具、给予鼓励的方式,从物质或精神上协助他人完成加害行为的人。帮助行为是侵权行为得以完成的辅助原因,其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基于过失。无论是教唆行为还是帮助行为,均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
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