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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后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通俗来说,就是共同违约方只要实施了违约的行为或者是出现过错不履行义务等行为,无论对方有无损失,均因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违约后的连带责任是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包括合同顺利履行的利益等损害赔偿。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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