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遇到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不服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伤残评定是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承担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道路
交通事故伤残包括精神的、生理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其
伤残评定标准是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该伤残评定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强制性:根据这一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依据其伤残程度分为十级,从一级到十级,每级相差百分之十。在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时,伤残评定不仅是伤残获得残疾生活补助的根据之一,也是直接关系到对方赔偿的数额。因此及时并准确做出伤残评定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都很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但在现实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或者想骗取高额赔付,或者想推卸赔偿责任,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那么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对他方的
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能否重要求重新鉴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诉讼》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申请重新鉴定的,提出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交通事故一方对他方当事人的伤残鉴定的,有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当事人可以决定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重新申请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的规定,当事人只能重新申请鉴定一次,不能无限制的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