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有:
1、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价值受损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
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