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以实际发票为准;
2、住院
伙食补助费,一般为80-100元天;
3、营养费,一般为20-30元天;
4、
二次手术费,以票据或鉴定结果为准;
5、误工费,结合实际损失来计算;无证明的,一般为100元天左右;
6、护理费,以护理费发票为准;无证明的,一般为90-100元天;
7、交通费及住宿费,以实际票据为准;
8、
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