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者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6、听证进行顺序
(1)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当事人及其
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3)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4)互相辩论;
(5)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