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
⑴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⑵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⑶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⑷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⑸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与原《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些都是当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情形,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使劳动者申诉有据。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对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纳入其中。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解决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面临
劳动争议申诉无门的问题。但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对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