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协议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
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三、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协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
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诉讼。诉讼是指协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协议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协议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协议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