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赣高法[201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将我省办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4、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5、
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二万元以上,签定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