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书强制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情形下,该
调解协议书并没有
强制执行力,需要另行申请仲裁,
2、因支付
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立即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立案,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
仲裁调解书。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调解协议书虽无强制力,但劳动者也应妥善保管,可以作为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它能直接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拖欠工资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