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3号)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
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